武汉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筑国际性人才高地,落实高层次人才服务的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人才服务环境,根据《关于加快构筑国际性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决定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的“绿色通道”,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着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快捷、顺畅、优质服务的原则,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在武汉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窗口,统筹协调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外侨办、市地税局等职能部门及各区委组织部(人才办),按职责范围和属地原则,负责为高层次人才协调办理相关事务和落实服务政策。
第三条;武汉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坚持“尊重人才、吸引人才、服务人才、留住人才”宗旨,形成“优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间,统一受理、并行办理”的规范流程,努力为高层次人才办理各项事务提供“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受理,一窗口送达”的便捷服务,不断改善和优化我市人才服务软环境,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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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服务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服务对象。依本办法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的对象为:
1、各区(开发区)人才办;
2武汉地区央企、央院、央校、重点企事业单位及知名民营企业;
3、入选中央“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含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聚集工程”)的专家;4、按照《武汉市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认定的其他人才和评选的我市优秀企业家。
第五条;服务项目。“绿色通道”为各区(开发区)人才办以及武汉地区央企、央院、央校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知名民营企业,提供国家、省、市人才政策咨询、高层次人才认定、高层次人才寻访、高层次人才引进接洽和国际、国内各行业高层次人才信息查询等服务,并筹划和协助用人单位组团赴海内外招才引智。
“绿色通道”为高层次人才(包括我市优秀企业家)提供12项个人服务:1、高层次人才居住证;2、外国专家来汉工作许可;3、外国专家证、4、户籍、身份证办理;5、出入境手续办理;6、社会保险办理;7、就医优诊优疗办理;8、公司注册;9、办理税务登记;10、国内驾照的换领;11、子女就读市属中小学(幼儿园);12、人才安居工程申请。(详细信息见附件)
第六条;服务规范。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各区委组织部(人才办),按照高层次人才及相关用人单位服务的政策规定,细化服务内容,优化办理程序,明确申办材料,规定办结时限,制定和发布详细的服务规范,并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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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人才服务流程
第七条;一窗口服务。市委人才办在武汉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窗口,定点统一办理12项高层次人才个人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办公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申办人可致电咨询、预约服务、现场咨询和申办事务。
第八条;一次性告知。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窗口提供咨询服务,一次性向申办人告知所申办项目的政策规定、前置许可和所需材料。
第九条;专人受理。市委人才办向“绿色通道”服务窗口派驻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按规范流程,为申办人解答政策、受理高层次人才服务需求和相关申办材料。
第十条;并行办理。根据申办人服务需求,服务专员协调各责任部门,按职责分解服务需求,由各责任部门并行办理,按时办结后,汇总至“绿色通道”服务窗口。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可由服务专员引导至相关窗口办理。
第十一条;统一交付。按照规范流程,若申办事务能当场办结交付的,由服务专员当场办结;若申办事务可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办结交付的,由服务专员汇总各责任部门所承办事务后,致电申办人约定时间并统一交付;若申办事务确需协调后办结的,应即时告知申办人,并在办结后及时交付;确经协调而无法办理的,应即时回告原因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统一建档。服务专员在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服务的同时,按规范流程,为高层次人才统一建立个人服务档案,定期进行电话回访,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全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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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单位服务流程
第十三条;专人服务。市委人才办向“绿色通道”服务窗口派驻企事业单位服务专员,为我市重点单位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人才寻访、接洽、引进等服务。
第十四条;寻才委托。“绿色通道”服务专员受理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查询申请,提供国际国内各行业精英人才信息。接受各单位委托,在国际国内范围内寻访高层次人才,即时向委托单位反馈信息。接受单位委托,在我市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和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网(筹)发布引才信息,筹划和协助我市单位组团赴海内外招才引智。
第十五条;联合引进。“绿色通道”服务窗口根据单位引才意向,进行高层次人才的前期接洽,即时向引才单位反馈信息。根据引才单位和人才意向,落实人才优惠和服务政策,配套办理高层次人才各项服务事项,协助引才单位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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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组织实施。由市委人才办牵头,成立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外侨办、市地税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的专项服务小组,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责任强化。将“绿色通道”窗口的服务工作纳入各责任单位人才工作绩效目标年度考核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市委人才办定期组织对“绿色通道”窗口服务和各责任部门工作进行考评,对“绿色通道”服务中出现的拒不受理、拖延时限、互相推诿或逾期没有办结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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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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