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鄂办发[2009]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湖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和《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号)等文件精神,我省将组织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为保证“百人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百人计划”的基本目标:
用5—10年左右时间,重点围绕我省优先发展的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材料、农产品加工、现代物流等领域,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专项、重点实验室、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引进200名左右我省紧缺的高层次海外创新创业人才(其中创业人才不低于50%),为把湖北建成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从2009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先期重点引进1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实施“百人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需引进。“百人计划”紧密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点引进具有国际水准、国内领先、我省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对于湖北省所急需的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领军人才,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二)以人为本,发挥作用。依托我省重点发展领域,为引进的海外人才搭建事业平台,营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帮助引进的海外人才干成事、干大事,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业内认同的评价作用和政府的推动作用,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引才工作合力。
第四条“百人计划”要与我省目前实施的“湖北省重点产业创新团队”、“长江学者”;计划、“楚天学者”计划、“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等人才工程项目相结合,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作为湖北省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的相应工作条件、特殊生活待遇和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引才标准
第六条引进的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创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引进后每年在湖北省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或所在国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在湖北省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符合湖北省产业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实施产业化的创业人才;
(四)湖北省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引才程序
第七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置岗位、制定计划。用人单位要设置引才岗位,明确岗位要求,相关部门征集汇总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才计划,编制引才目录。
(二)物色人选、洽谈对接。用人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与海外人才的联系,面向海外自主招聘人才。要千方百计拓宽引才渠道。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加强与境外人力市场、猎头机构和驻外机构的联系,及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为用人单位引才提供公共服务。湖北省留学人员联谊会要加强与海外留学社团的联系,创造条件建立海外引才联络机构,建立湖北省海外引才专用网站。根据需要可以组团到海外招聘人才。
(三)推荐申报、组织评审。各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达成初步意向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引才申请,由有关部门组织专门评审小组对拟引进的人选进行专业评审认定,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湖北省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由湖北省海外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向用人单位下达同意引进通知书,并将引进人才纳入“百人计划”管理服务。
(四)办理手续、落实待遇。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引进协议和工作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待遇,提供相应工作条件。湖北省人才中心设立引进海外人才综合服务窗口,为办理引才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第八条鼓励通过师承关系、同学同事关系、合作伙伴关系,以才引才。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自荐或第三方推荐的方式,直接向引才专项办申报,由引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用人单位自主引进的人才,经过申报评审后,也可纳入“百人计划”人选,作为湖北省特聘专家。
第四章;服务和管理
第九条搭建工作平台。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重点骨干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结合我省重大发展战略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施以项目引才和以岗位引才相结合,为引进海外人才提供工作平台。要制定特殊政策,为海外引进人才在担任单位中高层以上管理人员,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创新创业、决策咨询等方面提供良好条件。
第十条落实相应经济待遇。设立湖北省引进海外人才专项资金,对引进人才给予资助。研究制定引进人才科研项目和创业活动的资金支持政策,鼓励创新、扶持创业、支持发展。
第十一条特定生活待遇。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居留、出入境、落户、薪酬、税收、保险、医疗、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协调解决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
第十二条引进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省级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其享受国家、省相关荣誉称号,协助推荐其申报两院院士人选;对做出突出业绩和重要贡献的海外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湖北省创新创业杰出人才奖”。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由主管部门向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超编引进,逐步自然减员消化解决超编问题;专业技术岗位已满的,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特聘岗位,聘任后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待遇。
第十四条建立引进人才专门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
第十五条对引进人才的绩效考评工作,按国际惯例进行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园区(开发区)提出意见,经相关程序,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建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外侨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省海外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并设立专项办公室(设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海外人才引进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百人计划”,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事部门要重点负责协调有关政策待遇的研究制定,办理相关手续;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负责落实有关政策待遇;引进人才单位要负责提供有关工作条件、落实相关待遇和做好日常服务。
第十八条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省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牵头;大中型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牵头;以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市州和省直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海外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规定,并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人才引进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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