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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实施3551人才计划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5-18 浏览:7685 发布人:管理员字体: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实施3551人才计划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明确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中的组织、认定、管理相关职责,确保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成立武汉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组织部(人事局)、经济发展局、发展改革局、招商局、外经外事局、财政分局、人才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为:

  1、确定东湖高新区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2、审定和批准东湖高新区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年度计划;

  3、协调、解决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二条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和专家评审委员会。

  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编制东湖高新区人才工作发展规划;

  2、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发布人才引进目录,开展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的宣传;

  3、组织和受理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的申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年度资助计划,及相关工作的协调和服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对东湖高新区人才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2、对申报"3551人才计划"的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申请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包括:将到东湖高新区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东湖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相关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2、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的类别是:

  1、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资金(《暂行办法》第四条);

  2、专项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暂行办法》第五条);

  3、新办企业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第六条);

  4、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暂行办法》第七条);

  5、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暂行办法》第八条);

  6、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资金(《暂行办法》第十条);

  7、高层次人才国际交流资助资金(《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8、高层次人才配偶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9、高层次人才奖励资金(《暂行办法》第九、十五条);

  10、其他资助资金(《暂行办法》其他条款)。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武汉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申请书》;

  2、《创业计划书》或《项目计划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企事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6、附件材料;

  7、以及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附件材料可根据申报资助计划类别的不同,分别提供如下资料:

  1、技术成果为发明专利,需提交相应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以及被授予专利权后各年所缴纳的年费发票;

  2、技术成果为计算机软件,需提交有版权行政机构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所属领域的情况说明;

  3、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

  4、申请个人所得税补贴需提供缴纳个税的凭证、单据;

  5、申请配偶生活补贴需提供配偶无工作证明材料;

  6、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购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办公用房补贴需提供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8、以及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后,提出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的工作计划。

  第八条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论证和评审,根据专家论证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年度资助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经审定的申请人及单位将在媒体、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资助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申请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武汉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资助协议书》)。

  第十一条东湖高新区财政分局根据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的资助计划和《资助协议书》,制定年度资助资金拨付计划。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创新团队、个人和企业。

  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相关权责,按照《资助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受资助的申请人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

  受资助的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合同或协议发生争议的,按有关人事或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受资助的申请人在执行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前提上,来去自由。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后或受聘合同期满的,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

  第十四条受资助的申请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违约、违法等重大事情的,应在十五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应终止其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留追回资助资金的权利。

  第十五条申请各专项资金的个人及所在单位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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